学生违纪处分意见书

发布者:汪爱琴发布时间:2018-02-28浏览次数:1762

学生违纪处分(处理)意见书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院(系)


专业


班级


(请简要陈述,详细材料另附页)






违纪学生签名:

年   月   日


(系)


(请认真对照有关规定写明处分依据及等级)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意见书后请附:违纪学生陈述材料(书面检查);院(系)或教务处、保卫处、后勤处等调查材料;其它相关材料。



南京晓庄学院学生申诉工作条例(节选)

第四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对学生实施的各类处理决定均给予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的申诉期,逾期不再接受申诉,学校处理决定立即执行。

第十六条  按本细则有申诉权的人员要求申诉的,必须在申诉期内向“申诉委员会”提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必须载明自己真实姓名、学号、班级和所在单位及其它基本情况;就不服学校处理的事实或依据提出具体理由;明确表述取消、减轻或其它更改学校处理决定的要求;并签字和注明申诉日期。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不予受理。“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经审查有以下情形的,一律不予受理并公布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决定。

1)申诉申请书未署名、学号、班级或所在单位的;

2)申诉申请书未就不服学校处理决定的事实或依据提出具体理由的;

3)申诉申请书未对更改学校处理决定提出明确要求的;

4)申诉申请书提交时间已超过申诉期限的;

5)申诉的案件是学校已复议并决定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全。过期不补全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除依据规定不予受理外,应立即组成受理小组并按本细则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更改原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在“申诉委员会”决定受理至“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不成立或校务会议做出复议决定前,学校原定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